(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和频次,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报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管理措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要建立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大海、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第十七条【应当性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实施联单管理制度,载明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等其他垃圾混装,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须清洗干净后储存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与具备餐厨废弃物收运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其收运处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做到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