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或擅自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环保责任事件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擅自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其它义务的,由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