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多级联动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行政村、乡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对保洁人员实行定岗、定位、定责的责任制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行政村可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建立垃圾处理缴费制度,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缴,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支出,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乡镇负责指导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操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垃圾处理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工作开展。
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村委会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分类处理要定位)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和垃圾分类的准确率。
县农办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把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并抓好落实。
青田传媒集团等各类媒体应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青田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村庄规模、区位和人口流动性的实际情况,划分示范村、标准村、整治村,进行分类指导。
(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点,符合规划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的村,可参照省试点村的建设模式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其中制肥机主体设施应满足预处理、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等需要;其他垃圾处理机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环保的要求。
(三)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试点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村整建办〔2016〕16号)文件及我县相关规定进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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