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青田”建设,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农村生活垃圾,是农村日常生活、农户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务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畜禽和宠物的尸体。
第三条 本县农村生活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理,建立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和分类处理要定位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完善机制、统筹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办负责牵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具体实施业主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推进机制,做好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处理终端选址、政策处理、基建工程实施、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自检初验、后期运行、档案管理,指导农户源头分类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县委宣传部、考核办、建设、教育、财政、环保、卫计、发改、科技、商务、市场监管、农业、林业、妇联、团县委、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办公场所生活垃圾产生。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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