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明显标示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防遗撒、防渗滤液跑冒滴漏等功能。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场所。易腐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直接运输至易腐垃圾处理站;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其他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终端。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对“可腐烂”垃圾因地制宜地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规模性生物发酵和自然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交由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四)其他垃圾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低温磁性热解或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技术可行、投资节省、效果可靠的“三化”终端处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乡分区域联建“三化”处理终端,促进终端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以政府买服务方式委托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终端进行运行管理。对技术要求不高的终端,可由乡镇(街道)、村自行组织后期运行维护。自行维护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支持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快递企业以及专业市场回收废弃包装、废陶瓷、废家居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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