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乱倾倒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收集、运输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违法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垃圾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处置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市要求)
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巩义市、中牟县和上街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