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卫生系统内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情况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工作考核。
机关事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域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九条(义务主体)
本市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条(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
市、市辖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制度)
本市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区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三条(宣传保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投诉管理)
各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