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运输和消纳秩序,维护市容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核准、统一车辆运输、统一消纳处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为切实增强建筑垃圾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效率,成立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副县级事业单位),将市城管局内部相关职能整合到建筑垃圾管理处集中行使,负责制订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全市重大或跨区域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查处工作;考核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建筑工地落实“四个一律”、“六个一”、“五不开工”、“四不出门”的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工地、运输公司、运输车辆、消纳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查处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局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负责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建筑垃圾处置各项审批工作,考核各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支队向建筑垃圾管理处派驻一个大队,负责全市重大或跨区域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查处工作;各区城管(执法)局向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派驻一个中队,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市区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妨碍执法以及社会霸痞势力干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扰乱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交警支队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派驻10人以上的队伍,配合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准入审批、重大案件的查处,组织全市统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向各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分别派驻一个中队,配合进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案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