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及车辆核准
(一)运输单位核准要求
1.运输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拥有20台(含)以上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的运输车辆。
2.运输单位应具备固定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运输车
辆停车场;具备健全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
(二)运输车辆核准要求
1. 悬挂主城四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旅
游度假区)内牌照。
2.经本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年审合格,并且证件、手续齐全。
3.采用新型平推型覆盖方式,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车辆颜色应统一为水城绿色,驾驶室上方安装统一样式顶灯。
5.安装北斗卫星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统一纳入建筑垃圾管理指挥平台监控,对接智慧城管系统。
(三)审核办理
1.提交《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城区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对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查验。
3.对手续齐全、审验合格的运输单位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
4.对手续齐全、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标识牌。
第六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方式:以区为主、区建市补、全市共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报程序:
(一)申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聊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申请表》
(二)经土地产权单位、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并上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
(三)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现场进行勘查,建设单位登报公示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进行登记。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认定消纳总容量。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出入口道路要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实施分区作业。
(二)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场内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装修垃圾等分类标准进行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建筑垃圾以外的工业、生活、医疗等垃圾。对已倾倒的垃圾进行及时必要的绿化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三)安装扬尘检测仪和智能喷淋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消纳场所要保持24小时开放,配备应急物资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和消纳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