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交通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营运资格的监督检查;对运输单位和车辆违规营运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条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未办理的不予核准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准。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要求的核准。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环境评价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处置核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图纸审核、施工现场勘验,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
(二)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证明。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标准化管理验收
(一)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到工程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提供建筑垃圾倾倒场(点)消纳证明、提交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施工牌坊和全自动冲洗设备规划设计图、提交处置建筑垃圾所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证明材料。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出入口、冲洗设备、围挡设置、公示栏设置等验收标准,完善软件和硬件设施并向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初验申请。
(三)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验工作,初验合格的,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申请验收。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处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开工前验收申请后,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内给予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标准化管理验收合格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和公安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地出入口标准
(一)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施工牌坊,醒目标注工地名称、施工单位和安全文明用语等内容。
(二)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管理系统监控室和公示栏,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以及扬尘监测系统,实行密闭管理。
(三)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