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备标准
(一)处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必须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配套建设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并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
(二)处置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抢修自来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在施工现场无法设置全自动车辆冲洗设施的,必须配备2台手动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车轮和车体进行有效冲洗,配合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围挡设置标准
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使用定型化彩色钢板围挡的应加设砖砌基座,围挡与基座连接牢固。砖砌基座用水泥抹平压光并使用与周边环境相符合的外墙涂料装饰。施工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砖砌围挡,砖砌围挡的色彩及砌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符合。
第二十条 公示栏设置标准
(一)处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工地
出入口须设置公示栏。
(二)公示栏应标明的主要内容:
1.“四个一律”、“六个一”、“五不开工”、“四不出门”的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日常管理标准。
2.使用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及运输车辆数量、车辆号牌、城建号牌等。
3.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及所在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现场管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工地出入口及场地内扬尘治理措施。
5.工程项目简介及规划效果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日常管理标准
(一)“四个一律”: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片区、工地内道路一律硬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
(二)“六个一”:一条硬化路;一组管理保洁人员;一个清洗站(点);一套工地管理档案;一套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一组文明施工公示栏。
(三)“五不开工”: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承诺书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扬尘治理措施不落实不得开工。
(四)“四不出门”:车辆超量装载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