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大连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向公众开放的工作指导。
2 总体要求
2.1 开放种类
可对公众开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中央控制室、焚烧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发电设施、垃圾吊控制室、渗滤液处理设施、烟气排放公众显示屏等。除此之外,还应有渗滤液、飞灰、炉渣等样品的展示。
2.2 开放内容
开放的内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流程、各类设施工作原理、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有效方法、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方法、控制恶臭排放的有效方法、以及公众显示屏中烟气排放和焚烧炉运行工况的实时数据,落实“装、树、联”。
针对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选择不同的开放内容。
开放内容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进步的情况不断更新。
2.3 开放基本条件
2.3.1 开放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运行正常。
2.3.2 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确保参观过程的安全,并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教育。
2.3.3 开放单位应配备设施开放的宣传材料;应有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或指引;应具备对参观者进行展示的显示设备等设施;
可配备与参观者交流互动的会议室。
2.3.4 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的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开放单位可建立讲解员定期培训机制。
2.4 开放形式
2.4.1 设施场所的开放
例行开放以参观讲解为主,开放单位可以采取现场观摩、对话交流、政策咨询、知识讲座、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放活动,可以开发图书资料、影像、公益广告、模型、展板、沙盘、概况图、仪器设备运行流程图、动漫等产品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