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总结评估
开放单位应对公众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照片及总结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环保部门。
3.4.3 舆情跟踪
在开放活动之后,开放单位应积极关注公众对开放活动的反应,主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5 保密要求
3.5.1 当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信息时,开放单位可以设置屏障遮挡,用示意图、原理图等形式代替,并说明情况;不宜拍照、录像的部分,需设立标识并说明情况。
3.5.2 当媒体或非营利组织参观时,开放单位应进行告知,其发布信息应以开放单位确认的信息、数据为准,不得泄露开放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
3.6 异常情况处理
3.6.1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信息显示错误时,应在故障仪器(设备)旁设立明显标识,提示仪器故障或信息错误。
3.6.2 因行程安排冲突时,开放单位应提前规划,采取错峰、错时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尽量不要取消既定的计划安排。如遇突发情况不具备开放条件时,开放单位应及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并公布下次预计可开放的时间。
3.6.3 开放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开放单位应按照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参观者安全撤离,及时向公众公开情况说明及解决措施。参观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参观者的人身安全。事后进行事故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6.4 开放单位应向公众明确,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观。
3.6.5 开放单位应有舆情应对预案,妥善应对设施公开过程中产生的不利舆情。
3.6.6 如有参观人员在参观过程中提出额外的参观要求,开放单位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公众参观。
4 设施开放的管理
4.1 开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开的管理,明确开放单位向公众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开放单位的检查和考核,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开。
4.2 环境保护部门应搭建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开放单位交流沟通的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社会公众、志愿者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开的义务讲解和其他工作。
4.3 开放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开放设施的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参观制度及管理规定。
4.4 开放单位应在每年做预算时,提前预留相应预算,确保开放活动能够扎实、长期开放。
4.5 开放单位应对开放的相关设施和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设施存在故障或隐患的,应及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