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接受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理场所等内容;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需向水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五)保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
第十三条(收运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时前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收运;
(二)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将新增订的收运协议报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并由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对运输过程中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运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处理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周边环境整洁。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