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工业产品(非食品类)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相关规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义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工作。
第七条(处理费用)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是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制定。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的服务费单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与委托者协议定价。
第八条(行业规范)
餐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源头分类减量,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理管理
第九条(经营模式)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服务区域,授权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条(特许经营协议)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授权,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应依法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含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