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工业垃圾的倾倒和堆放,以及污染工厂的排污,其中的受益人与受损人利益界限分明,相较而言,在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下易于产生问题意识和采取行动。而农村生活垃圾,比如随意丢弃垃圾行为,其中所产生的利益没有人可以进行独占,因为受益者和受损者是“大家”,由所有村民共同承担,利益界限不明确。这样一个隐蔽的、长期的、复杂的,是村民在并没有完全富裕起来而产生的日常生活和个体行为问题的社会化,而行政手段或公权力对个人生活介入的程度有限。因此,对于共有地的垃圾问题最初运用经济补助方式来促进村民的参与,在短期内是一个有效的权宜之计。村民在参与中,必然会理解到无法自然降解的垃圾对居住环境和农业耕种的危害。同时,焕然一新的自然空间和居住环境的诞生,是个人调整自己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契机——自己是破坏者还是保护者的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终结随意丢弃行为的再生产链条。
(二)基于公共性的互助纽带
以经济方式激励村民的参与是为了保证能够集中地、快速地清除共有地的垃圾,杜绝随意丢弃行为再生产的举措。但既然是一个公共课题,那么长期内还是需要村民在互助的纽带下携起手来共同应对现有的课题,而不是将问题甩给行政部门。对此,行政部门和NGO等团体可提供有关垃圾分类、有害物质的学习,以及对4R理念实践的支援。对于村民来说,互助体系的形成有赖于对乡村的爱护,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公共性的建立。
对于公共性的解析,日本学者荒川康指出其具有三个层面,第一是“法律和制度的公共性",第二是“国民共同财产(自然及文化遗产)的公共性",这两种公共性可以从上述的公助当中去寻求。第三是与前两者所体现出的“公”不同,相较而言具有“私”的性质,即“基于私情的公共性”。对于共有地的保护和再生,不能只以前两种公共性为基础进行论述,因为“基于私情的公共性”依托的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生活世界,是支撑个人行为的根源性要素,并且无论哪种公共性都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实践活动而习得,即“可培育的公共性”。对于村民来说,“基于私情的公共性”是对生我养我的村落、山川的爱护,是一种基于情感纽带,共同保护村落的公共性。与“基于私情的公共性”对照起来,垃圾的散乱所折射出的问题是,村民为何对自己不可替代的生活世界的恶化会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以及是什么阻碍了公共性的建立。
在前近代的历史长河中,中央集权的行政权力没有直接渗透到村落内部,村落自治在宗族的团结和族长的权威下得以维持。其内部建立起自卫、防火和互助的体系来巩固内部自治,这就是“基于私情的公共性”而形成的纽带和自治体系。但近代之后,在历经战争、饥馑所导致的人口流动中,自然村减少,行政村增多,自治体系逐渐弱化。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村民纷纷被编入生产队,再加上宗族权威的来源——祠堂和族训被作为迷信成为彻底批判的对象,进而村民不得不依附于现代国家的权力体系。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和村民的地位下降,以及村民对曾经的强制性集体主义的抵触,都反应在对村落公共事业建设的消极态度之上。被现代化的浪潮不断冲击的中国农民,村落整体的宗族观念稀薄化,依托于村落自治的“基于私情的公共性”消退。互为表里关系中的自治无法真正贯彻下去的时候,村民的公共性自然无法彰显出来。因此,在村民的精神结构中,村落作为一个公共圈已然缩小为家庭或个人之间的关系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