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市城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东营"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出意见;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dywjsck@163.com;
3、添加微信公众账号"dyzflf",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5日,联系电话:0546-8383158。
附件:《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附件:
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等处置、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施工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物价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缴纳处置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第六条﹝消纳场设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七条﹝鼓励减排﹞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处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运输企业、运输时间和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四)与依法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签订的处置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