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未采取硬底化、未设置洗车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未配备保洁人员冲洗地面、车辆等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由区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运输、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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