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工程建设、河道清淤、河堤加固等公益性建设行为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施工计划、排放建筑垃圾计划、工程预算等,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处置核准。
(三)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排放处置核准。
(四)居(村)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排放处置核准。
区渣土办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九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运输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区渣土办申报后方可利用。
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随时接受区渣土办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消纳和消纳场的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时应保持全程密闭,按核准路线及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年度考核的原则。建筑垃圾投放管理推行市场化,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到区渣土办登记,区渣土办通过招投标,引进2~3家优质的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市场化运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负盈亏,承运清运费结算标准,根据政府规划的垃圾投放点路程的不同,由政府建筑垃圾清运主管部门按市场价格与中标企业、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程序:
(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向区渣土办提供下列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章程;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8.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区渣土办对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和勘验;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市区三大队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合法的大型后八轮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在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七)运输车辆必须经合法程序登记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原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更的,须提前30日向区渣土办提出申请,并在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区渣土办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每年年度考核由“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要统一为桔红色,必须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车头必须喷印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两侧及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