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曲府办〔2016〕39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9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管执法分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各类建筑垃圾投放管理,杜绝扬尘撒漏、乱堆乱放的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垃圾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分工:
成立韶关市曲江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交警市区三大队等单位。
成立由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消纳场和建筑垃圾的规划、选址工作,以及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核发、检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查处车辆超限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垃圾、余泥土方废弃物的乱堆乱放、扬尘撒漏的行政执法工作。
交警市区三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审验车辆外观和相关技术标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区渣土运输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分局,服务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审批、监管、考核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渣土运输的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原则上每2年1次招标;
(三)联合执法大队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互通有无;
(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清理路面,确保路面清洁、无污染;
(五)设立服务窗口,为需运输渣土(指建筑垃圾、土方和装修垃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限定渣土运输时间为每天19时至次日5时之间(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区渣土办审批),严禁白天运输。对每台车辆实行定位监控,视频监控信号源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区环保、国土、安监、质监、水务、农(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渣土办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含土方、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
第八条 处置各类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
(一)建设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区渣土办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有关排放处置核准,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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