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设置弃土场。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组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集体土地设置弃土场,不得以土壤改良、修建道路及基础设施等为名自行设置弃土场。对非法设置弃土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当事人清除弃土、恢复土地原貌外,还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进出口必须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并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
第四章 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地沿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在保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前提下,按照城市规划区有关工地围挡要求做好围挡及公益广告。围挡四周外侧严禁堆积垃圾和杂物,围挡及活动板房上禁止出现各类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应采用砼硬化,落实专人负责场区、道路清理、洒水及进出车辆冲洗,完善保洁台账。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设置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安装渣土运输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源接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接受社会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内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建筑垃圾清运及时。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装卸、垃圾清理、裸露场地及堆土等应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扬尘,禁止向外凌空抛掷各种物料、建筑垃圾等。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污染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进行有效覆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