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16年6月29日,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对《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及立法参考资料登载于东营人大官方网站首页“立法工作”项下“立法意见征询”子栏目,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8月5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联系电话:8336019;通讯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8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57091);电子邮箱:dyrdfg@163.com。
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价格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街巷和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类市场、商贸园区、店铺周边区域由管理(经营)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保持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筑外立面出现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清洗、修缮或者粉刷。
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应当保持原有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并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外立面安装空调机宜采用格栅装饰。
城镇道路两侧店铺门面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敷设外立面的管线宜改造在建筑物墙体内或者地下。
第十五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型、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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