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收,邮政编码:610041;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传真电话028-6188122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适用情形)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经信、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社区组织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九条(技术推广)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推行数字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责任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责任人为城市环境卫生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四)机场、车站、加油(气)站、码头、桥梁、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车辆(人行)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六)施工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拆迁工地,责任人为拆迁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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