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可回收垃圾。指废弃衣物旧鞋、卫生间垃圾、白色垃圾(一次性餐具、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泡沫板)等垃圾。
4、有害垃圾。指废电池、萤光灯管、灯泡、过期药品、农药瓶等对人体健康有害及对环境有危害的垃圾。
5、惰性垃圾。指不定量产生的废弃陶瓷品、建筑垃圾和泥沙砖块碎石土渣等无机惰性垃圾。
5.2.3农村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处理需求,完善分类垃圾收集处置过程中的设施配套建设。
1、农户垃圾分类设施。按每户村民配备一组(两桶)的标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可沤肥、不可回收垃圾”标识,分别用于存放“可沤肥”和“不可回收垃圾”;“惰性垃圾”由农户自行操作直接用于铺路或在村庄附近的沟壑、废旧水塘等地方填埋;“可回收垃圾”由村民自行分类、存放、出售;
2、公共场所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村小组垃圾收集点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区分“可沤肥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并有遮雨棚,收集点的容量应能满足服务地区垃圾投放需要;垃圾房中应配置有毒有害垃圾收集桶1个,有毒有害垃圾由村民直接投放到集中点的相应容器中。负责垃圾收集点收运的保洁员相应配备1台垃圾收集手推车,用于垃圾分类的收集和运输。
3、生态堆肥池配套。每个自然村建设一个堆肥生态堆肥池(场),用于就地消纳处理“可沤肥垃圾”及部分垃圾灰土,沤制成农家肥还田。生态处理池宜设置在离村民住宅300米以上的村头地边,并宜按三格设置,按满足20天以上的垃圾填充量要求确定每格的容量,依次填满沤肥,循环使用。鼓励将厨余垃圾(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及瓜皮果壳、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畜禽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亦可混入畜禽粪便,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生态堆肥池要求布局合理,不污染水源,并具有挡雨功能。(纳入城市垃圾分类的地区可以无需建设生态堆肥池)。
农户配置的“两桶”及公共场所有毒有害垃圾收集桶由县(区)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发放。
5.2.4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全市按地域特点、产业结构、运输成本等特点,实行差异化收运处理模式:
第一类是邻近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距离在30公里以内)、人口密集、农业比例较低地区的农村地区,其生活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纳入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体系;
第二类是偏远(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距离在30公里以外)、人口分散、农业比例较大的农村地区,其生活垃圾以就地消纳为主,在分类减量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收运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处理:
1)“可沤肥垃圾”按照“就地消化”原则,集中(村或组)堆肥或分
散(农户)堆肥,还田还园。村(组)或农户可以根据本村情况,选定一处偏僻的低洼地,进行适当的硬化并建成生态堆肥池,统一收集、倾倒至生态堆肥池中,并用垃圾灰土作为调理剂,用地膜或定制棚覆盖,制成农家肥还田施肥。
2)“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按照原来“户收集、村收运、镇
转运、县处理”的模式,运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有害垃圾可集中暂时存放,视存放量的多少每周或每月清运一次。
3)“可回收垃圾”实行回收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在村或镇设立垃圾回
收物收集点,由村民自行回收或农村保洁员负责回收利用出售给废品回收站点进入物质循环利用系统。
4)“惰性垃圾”采取直接用于铺路或在村庄附近的沟壑、废旧水塘等
地方填埋,由农户自行操作,也可由村集中后再处理,原则上做到不出村。
5.2.5农村垃圾分类收运
农村生活垃圾采用户定点分类,小组收集细分(消纳),行政村收集运输,镇(街)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纳入城市分类处理的地区按照城市分类收运)
1、农户定点分类。村(居)民按照上述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进行准确分类。
2、农户定点投放。农户按上述的分类处理的方法将垃圾定点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其中“可沤肥垃圾”可直接投放到生态堆肥池。
3、小组收集细分。保洁员将所辖片组内定点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再次减量,“可沤肥垃圾”统一投放至生态堆肥处理池,可回收垃圾变卖收入作为保洁员报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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