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设计角度而言,政府和项目公司建立了较好的合作机制,然而从前面关于政府支持和风险分担的分析中,我们无法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否贯彻良好的合作精神。
(三)政府监管和支付机制
1.市场准入监管
通过竞争性的国际招商保证进入者的质量,通过《特许权协议》从法律上保证合资企业的特许权。
2.技术服务监管
(1)设计
项目公司应遵循《特许权协议》中“技术规范与要求”及提交的技术方案的有关要求。环卫局审查和批准初步设计,审查和校核施工图设计。
(2)建设
遵循国家卫生填埋场的标准,关键功能指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项目公司制定质量保证及控制计划,环卫局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环卫局负责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初步完工证书、完工证书和复查合格证书。
(3)运营及封场后处理
达到或超过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估办法》。项目公司使垃圾填埋场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规定的运营参数处理垃圾。
垃圾填埋场对用于垃圾交付计量和抽样检验设施的例行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上述设施的例外检测可应环卫局和项目公司任何一方的要求,聘请一位独立的专家,征得上海技术监督局的同意并有其代表到场。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上海市市容环卫局按照技术规范与要求及技术方案规定的参数性能保证值对垃圾填埋场进行移交验收。
(4)监管方式主要实行三级监管
政府、中介和项目公司。环卫局下属的废弃物管理处受环卫局委托按照《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监管手册》派人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管。监管的内容涉及垃圾量、压实密度、填埋的面积、时间等。计量方面由独立的第三方大地公司进行监管。另外,项目公司也实施填埋场运营监控,对压实密度、沉降等参数进行监控,确保填埋场运营性能良好。同时,协调委员会应时常确定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对其安全和技术协调实施的要求,同时应符合运营参数和上海市市容环卫局的要求,此外亦应符合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5)监督的费用
检验合格,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环卫局承担,不合格由项目公司承担。
(6)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招标按照世行招标程序,并接受环卫局监管。
3.其他方面的监管
(1)财务监督
项目公司向环卫局提交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现金收入和支出的季度报表;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2)环境监管
项目公司应遵循特许权协议、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和以后在中国生效的规定中环境保
护方面的要求,保持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和周边环境没有源自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环境污染。环卫局负责监管,有权提取运营和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研制了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多种仪器,定期对水、汽、噪音等环境因子实施全方位监测并采集各种数据。
项目公司代表3名,环卫局代表2名,城投代表1名组成协调委员会,由其承担沟通、争端解决和内部监管的责任。
在项目试运营阶段,协调委员会担当了协调垃圾处理费支付标准的职责。协商确定的垃圾处理费2-3月是34元/吨,4-11月是38元/吨。其次,协调委员会对政府不当提取保证金有问责的权力。如果上海市市容环卫局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资竞争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之后经协调委员会、专家小组或仲裁机构确定上海市市容环卫局无权提取,则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应及时向项目公司退还提取的款额。
协调委员会的设立,对于政府和项目公司间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政府的内部监管都起到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协调委员会的协调原则为任何决定应得到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这样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考虑城投增加1名成员,组成7人协调委员会,以过半数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协调的效率会有所提高。
4.支付机制
正式商业运营期间,以月实际日平均填埋量的不同(从3500-7700T)对应从76-60元不同的价格体系。
月日均填埋量越高,单位价格越低。同时,设置价格调整方式。首先,垃圾处理价格按照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其次,因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规定相应的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法;第三,因连续超过额定日填埋量运营,需要对设施和设备增容或改进,追加投资,并调整垃圾处理价格,项目公司有权同环卫局协商。
在监管和支付环节主要的问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