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组织堆放点清运主体问题。在征求各区意见时,我委把清运堆放点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责任交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的区对此无意见,有的区则认为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应由街镇组织清运。考虑到现行各区清运模式不同,有的是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有的区已下放到街镇,我委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区城管部门或者街镇作为清运工作的组织者。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镇可以交由城管部门所属环卫车队负责,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清运工作。
(四)关于堆放点设置的问题。堆放点设置是方便居民排放、防止偷排乱倒和与生活、有害废弃物混排的关键。为弥补堆放点缺失,《办法》提出了堆放点和临时堆放点两种模式。堆放点是依托垃圾压缩站等固定场地,符合规划可长期使用的场地;而临时堆放点,是临时借用桥底、街头巷尾等公共场地,因陋就简设有围蔽设施的场地,我委提出了“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临时堆放点”,既可以提高现有环卫设施的利用效率,又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等问题,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为规范临时堆放点选址,《办法》还专门规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关于规范运输的问题。在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方便居民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同时,对于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住宅区,《办法》对运输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居民可以直接委托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行为和罚则,确保规范运输能够真正得到落实。通过推行规范运输,逐步消除当前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处置乱象,最终建立完善的清运市场体系。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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