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注释:本《办法》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关于《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说明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旧称零星余泥)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总体要求,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打破当前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无序管理现状的需要
当前我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经常发生偷排乱倒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现象(业内称无主余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产生具有量小、点散和短时性、临时性的特点,且按照相关规定,排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无需办理审批手续,难以进行源头防控;二是受到空间条件、运输条件的限制以及规划缺失的影响,难以设置集中收运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点位,助长了随意倾倒现象;三是清运市场混乱,市场上缺乏规范的收运队伍,接活后往往是东街倒西街了事。因此,亟需政府出台管理规定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收运秩序。
(二)制定《办法》是节约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成本的需要
目前各区、街镇对堆放点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和无主余泥是按照保洁区域分工,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镇组织清理。现行清理模式分为社会化和非社会化两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即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运业务单列招标或与生活垃圾清运业务一并捆绑招标,由中标公司负责清理(例如海珠、天河区);未推行社会化管理的,则由街道环卫站负责清理(如荔湾区)。无论何种模式,各区、街镇每年均需要组织无主余泥进行清理。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需要
201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仅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并授权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贯彻实施《条例》,有必要出台《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
二、制定依据、主要内容
《办法》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内容共15条,涵盖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概念、适用范围、处置原则、部门职责、清理经费来源、堆放点(含临时堆放点)设置要求和管理规定、宣传引导、运输要求和罚则等方面的内容,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投放运输规范、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适用问题。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其实质是产生量比较少的建筑废弃物,其排放不需要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现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来《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按照小于5立方米来界定零星余泥的量化标准,仅通过产生源头来进行界定。如此一来,管理实践中会遇到个别工程排放大量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情形。该情形应当通过直收直运等方式解决,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袋装收集、集中收运模式。而居民排放5立方米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则直接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同时,对于不需领取规划许可证的非居民住宅装饰装修类小额建设工程(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因其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小,可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是否实行有偿清运服务的问题。《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对居民户到堆放点一段,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清运人员运输,其清运费用由市场调节;对堆放点到消纳场一段,由区政府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镇组织清运。由财政保障“堆放点——消纳场”到清运费用,是考虑到鼓励居民把装饰装修废弃物主动投放到指定的堆放点,防止乱倒或偷倒行为的产生。如果“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的费用全部由居民承担,容易导致居民为了逃避过高的费用支出而选择乱倒或偷倒装饰装修废弃物;但如果全部的清运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则有悖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付费原则。因此,《办法》采取“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辅以罚则,引导居民把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堆放点,有效减少、防止乱倒或偷倒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