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条旨在加强基层对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位置和开放时间宣传指引,引导居民定点投放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收集、堆放、运输和消纳。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管理人不得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袋装收集、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生活垃圾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四)堆放点管理人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五)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或者运输联单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对驾驶员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不整洁、不密闭、沿途泄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注释:《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并按每车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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