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运营的日常监管,汇总统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量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堆放点的设置,指引和监督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清理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市、区公安交警、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七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经费、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理经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由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清运至消纳场的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环卫保洁实际情况,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内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工作。
注释: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采取了“居民户——堆放点——消纳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对居民户到堆放点(含临时堆放点,下同)一段,由业主(排放人)自行或者委托清运人员运输,其清运费用由市场调节,由排放人与清运人商定;对堆放点到消纳场一段,由区政府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镇组织清运,并由财政保障“堆放点——消纳场”的清运费用,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不向投放人收取清运费,以鼓励市民向堆放点投放,防止偷排乱倒。
第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具体数量和服务半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注释: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住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预防等有关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负责设置和管理住宅区内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镇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需要依据《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新建生活垃圾压缩站内应当设置堆放点,堆放点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堆放点。
注释:本条为对新建和已建成堆放点的场地要求。堆放点依托生活垃圾压缩站设置。
第十条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场地整洁,实行围蔽,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挂牌公示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投放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临时堆放点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安排专人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关闭。
注释:本条是对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和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分布位置和开放时间等信息。
社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指引居民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中转至就近的堆放点、临时堆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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