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非法倾倒垃圾者的法律责任。垃圾处理收费作为新的收费项目,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容易引发居民的抵触情绪。居民常采取偷排等措施回避垃圾计量收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随着计量制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试行和推广,有些单位和个人为避免缴纳或少缴纳垃圾处理费,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会越加凸显。而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较轻。对于大量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甚至有可能低于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同时,由于监管上的漏洞,偷排现象会更为严重,法律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惩治作用,破坏了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秩序。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垃圾产业化改革的深入和垃圾计量制收费模式的推行,相关法律规定应严格追究随意倾倒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杜绝偷排和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规范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施行力度。
3.明确收费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上文所述,各直辖市、市、县市政环卫部门是主要行政收费主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也经常被委托作为代收费主体。由于各地方有关垃圾处理收费的标准不统一,可能出现乱收费以及私自留用或挪用垃圾处理费的现象。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明确收费主体的法律责任,只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此规定过于原则化,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缺乏可操作性。
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防止乱收费现象的武器。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中明确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乱收费问题,应追究行政责任;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出现乱收费问题,数额不大,则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4.加大对不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亦即,不管单位和个人垃圾排放量的大小,罚款额度的上限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1000元。且不管该条规定的实施力度如何,试想随着计量制收费模式的实行,对于垃圾排放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所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可能超过罚款额度,导致不缴纳垃圾处理费所付出的成本要小于其缴纳的成本,这时单位和个人会更倾向于选择偷排或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如此规定,不但不足以起到震慑和惩罚的作用,反而鼓励了单位和个人大量排放垃圾而不缴费。一直以来,国家及各级政府鲜有法律法规对拒缴、欠缴、漏缴的行为,特别是恶意拒缴的行为缺乏追缴或处罚的法规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大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按照实际排放量来计算罚款金额。
总而言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建立和完善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不仅仅在于解决中国城市“垃圾围城”的一时之急,更在于推动和保证中国垃圾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中国城市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完整版:
http://www.cn-hw.net/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04&fromu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