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垃圾围城”危机的显现成为城市环境治理面临的难题。垃圾处理中的资金困境,更使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手段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立法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模式明显滞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导致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发挥作用。
关键词:垃圾围城;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2)05-0114-06
垃圾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代谢产物,垃圾处理也就成为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产业化是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的最终出路,而要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重要的途径是对垃圾排放行为进行收费。广义上的收费所涵盖的内容丰富,既包括行政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等。与税收制度相对应,本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特指行政性收费,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经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按照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者、排放者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循环利用。
城市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是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收费模式、费用的使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实现垃圾资源化的重要经济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实现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该制度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作为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手段,该制度不仅为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提供了资金保障,更通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一、中国城市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建立在我国起步较晚,首次在法律中被明确提出,是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据该法第46条第6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之前,各部委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比如,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2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2007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1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各地纷纷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北京为例,2011年11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该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此条例为各地方立法确立垃圾收费制度开创了先河,为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说,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体系已初具规模。但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发现还存在如下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收费标准较低且存在滞后性;征收主体多样、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现象严重;开征率和实际收缴率较低;收费成本高;难以弥补垃圾处理成本问题;均等定额收费方式导致“报复性排放”;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基于上述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主管部门,确定征收途径
1.明确收费主体。实践中,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存在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性收费是由各直辖市、市、县市政环卫部门作为收费主体,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由于市政环卫部门在收费的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该费用的收取通常由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代收。经营性收费则是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经营者作为收费主体,该收费模式通常存在于配备有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经营者负责社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因此而产生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营性收费,该费用经常由物业公司或居委会代为收取。两种不同性质的垃圾收费经常混为一谈,管理混乱,导致多头管理和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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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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