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的管理。
(一)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工程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
(二)为保障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进行植被修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植树造林。
(三)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植被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关停后,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一次性修复植被,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相关证明,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九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设施:
(一)于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号(于核发核准证后填写)、接受建筑垃圾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
(二)场区周围应当设有堆填范围标识;
(三)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应有废水、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如场区内排水、沉砂池、截砂处理设施、废水回收再利用等设施;装卸区洒水喷雾设备、防砂土飞散设施;
(五)堆置计划及防灾工程设施,场区内应拟定分区堆置计划与防灾计划、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第五十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经核准运营后,出具下列证明或凭证:
(一)根据处理与消纳能力,出具接纳承诺书;
(二)接纳建筑垃圾后,签发接纳证明;
(三)经营管理人应将接纳承诺书、接纳证明等原始纪录建立台帐以供查验,并须将各项文书逐项登录到接纳证明月报表,接纳证明月报表由管理人签署后备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抽查或检查,如有纪录不实、未按规定建档、违反相关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并暂停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业主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标准
2.昆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协议(范本)
3.昆明市工程弃土处置调拨申报表
4.昆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调拨申报表
5.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6.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申报表
7.《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申请表(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8.《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申请表(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
9.《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
10.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审查表
11.昆明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核准申请表
12.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预审表
1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转籍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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