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 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调拨后,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昆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的适度核发。
(一)对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帐;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对本年度评定为甲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数量不予限制;
对本年度评定为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即年度车辆增加数量控制在15辆;
对本年度评定为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限制其车辆增加。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四条 对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 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帐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以上的,注销其《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实行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进行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给予注销。
1.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2.违反本细则规定需要注销的;
3.法律规定需要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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