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1.建设业主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以上条款所产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节 建设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第九条 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条 工程建设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派2-3名工地监督员进驻工地现场。派驻的工地监督员专项负责工地保洁、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对未携带《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工地监督员派驻期间的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业主方按派驻人员驻勤期,一次性交由工地监督员派驻单位管理发放。
第十一条 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实行辖区初审,市级审批办证的管理制度。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初审、核定建筑垃圾产出量及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建设业主单位处置外运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运输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后方可处置外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十三条 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按下列流程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的收纳承诺书及处理合同(注明收纳方量),交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七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 受交通管制的路段,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 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节 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