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取得相关用地许可,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三)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五)处理设备概要、场地配置及作业方式;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第四十五条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履约;
(二)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三)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四)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五)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不得无故拒纳建筑废弃物;
(七)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量;
(八)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九)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持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现状照片。
(十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使用期限已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六条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场地选址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单位应取得该场地的使用权,并明确占地范围,取得规划、环保部门对占地堆填弃土一事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聘请具有测绘和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消纳场地进行测绘和设计土方的安全堆填量(即工程弃土接纳容量),测绘设计后出具消纳场平面图、设计图纸、设计书;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提出工程弃土堆放后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修复方案和效果图应经林业部门认可;
(五)有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二)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消纳场平面图对消纳场设置围挡,明确用地范围;
(三)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进行弃土堆填;
(四)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六)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七)未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拨同意,不得接纳建筑废弃物;
(八)不得无故拒纳工程弃土;
(九)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量;
(十)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十一)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二)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出具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营运月报表;
4.现状照片。
(十三)核准使用期限已届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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