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二手手机销售商是指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买卖旧手机的个体和群体,包括:街边买卖(往往主要是有偿回收)旧手机的流动小商贩;有固定场所的二手手机销售摊位、销售店或专业销售市场。这两者之间往往构成分工不同的利益同盟。
全国范围内以广州和深圳二手手机市场为核心的二手手机业具有多元、高效的有偿回收渠道,可以灵活充足地获得货源;二手手机批发与零售密切结合,构成发达的销售网络;二手手机具有成本低、价格便宜却利润空间大的特色,可以形成以物美价廉的“翻新机”为主的多元产品,满足以城镇低薪者、农民、农民工和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广泛需求(在广州和深圳的二手手机市场中,还有许多非洲人常年收购二手手机回国贩卖)。二手手机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为重要的废旧手机回收主体。问卷调查显示(见图2),卖掉旧手机的人群中,高达74.3%的消费者把旧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商(小商贩和二手手机店),而二手手机购买者中,高达63.8%的消费者从二手手机商购买二手手机。显然,二手手机商对于促进旧手机延缓变废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这构成我国废旧手机回收事业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最为显著的特色(发达国家的社会消费结构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普遍没有二手手机市场或者二手手机市场非常弱小)。
(6)手机拆解商陷入“无米下炊”和“污染严重”的二元发展窘境。手机拆解商处于手机生命周期的末端,手机拆解商能否高效拆解,尤其是能否绿色拆解处置报废手机,对于废旧手机回收事业有重要影响。
我国政府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械拆解技术,支持发展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但是,由于二手手机等旧货再利用事业的“截流”,这些回收企业收购不到足够的废弃手机等电子产品,严重缺乏原材料,导致开工不足,技术资源常常处于闲置状态,发展普遍处于困顿之中。有些拆解企业迫不得已,采用人工拆解的方式来应对回收上来的少量电子废弃物。
除了机械拆解模式,我国还存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人工拆解模式,这类拆解模式以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和浙江省台州地区的人工拆解为代表。人工拆解企业多是小作坊或小企业,他们能够回收到较为充足的废旧手机,利用自己开发的简易技术进行手工拆解,而且拆解的精细程度和旧电子元器件的循环利用率都很高。但是,由于他们存在关键处理技术污染严重的致命缺陷,使得其发展受到舆论批判和严格管制,其绿色技术转型正在艰难进行[4]。
3“橄榄型”回收结构的成因
在我国,废旧手机回收呈现“橄榄型”结构,主要源于以下3方面因素的影响:
(1)我国还没有真正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尽管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实际上,这类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回收责任到底如何承担,以及用何种方式承担,至今仍然都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也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手机厂商等各企业即使没有回收行动也没有多大法律压力,厂商的绿色技术进步也有限。因此,在我国废旧手机回收事业中,绝大多数的手机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缺乏参与废旧手机回收实践的积极性,个别优秀企业有限的自愿回收行为难以上升为各行业的普遍行为。
(2)在我国,手机往往“旧而不废”。由于手机技术创新的加速,手机升级换代和消费者加速淘汰手机相互作用,导致大量被淘汰的手机只是旧手机而不是报废手机。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多数消费者仍把旧手机视为财物,很少有消费者把旧手机当作废物扔掉(问卷调查显示,89%的被调查者不会把废旧手机当作垃圾扔掉;88%的被调查者愿意在有偿的条件下配合旧手机回收,只有12%的被调查者愿意配合无偿回收)[5]。因此,厂商、拆解商等无偿回收活动难以同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的灵活有偿的回收相竞争,也就难以成为回收主渠道。而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以市场为导向的回收行为,构成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的主渠道。
(3)我国大量的低收入者愿意使用旧手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像发达国家那样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消费结构,还存在着高比例的低收入者。大量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农民工、城镇低薪者和学生,愿意购买物美价廉的旧手机的“翻新产品”。这些二手手机消费者对二手手机的消费需求,催生了发达的手机维修业和二手手机业联合缔造的手机再利用事业。
4“橄榄型”回收结构的科技政策内涵
与我国废旧手机回收“橄榄型”结构相比,发达国家废旧手机等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流结构则恰恰呈现“哑铃型”特征,即手机生命周期两端的厂商和拆解商实际上担当最为重要的回收责任。两种结构相比较,我国废旧手机回收呈现以更加环境友好尤其更加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手机再利用为主、以拆解处置为辅的鲜明特色,大大优于发达国家以“末端治理”——拆解处置为主的回收处置结构,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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