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 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应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4.3工作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培训。
6.4.4对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4.5在制定的、有标志的明显位置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应有专人管理,并应及时检查和更换。
6.4.6厂内应设道路行车指示,标识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的有关规定执行。
6.4.7应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其标志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相关规定。
6.4.8沼气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
6.4.9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4.10敞开的构筑物应加设护栏。
7 工程施工及验收
7.1工 程 施 工
7.1.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7.1.2 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组织施工,对工程的变更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7.1.3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和临建设施准备。施工准备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
7.1.4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7.1.5构(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应有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合格证书。
7.1.6钢制设备加工、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的有关规定。钢制设备防腐做法应考虑环境条件和垃圾渗沥液的特点,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的相关规定。
7.2工 程 验 收
7.2.1渗沥液处理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按本规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相关规定。
7.2.2施工验收时应有齐全的工艺概述及工艺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调试报告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7.2.3钢制设备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的有关规定。
8 工艺调试与运行管理
8.1 工艺调试
8.1.1工艺调试应由水处理专业人员进行,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报告。
8.1.2调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机电设备调试与测试→生化系统的清水调试→生化系统的污水调试→全系统的串联调试→调试与测试验收。
8.1.3生物处理系统调试过程中,应进行营养条件的控制与生物环境的控制。
8.1.4厌氧调试包括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动态厌氧反应器、复合厌氧反应器等采用厌氧生物法处理垃圾渗沥液的污泥培养与反应器调试。
8.1.5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
8.1.6好氧生物法调试包括氧化沟、膜生物反应器、序批式生物反应器、纯氧曝气等用于处理垃圾渗沥液的活性污泥法的运行启动及污泥培养等。
8.1.7纳滤和反渗透系统调试应按设备调试、清水调试、盐水调试、联动调试的顺序进行。
8.1.8 工艺调试完成后,应在水质达到设计标准后方可进入试运行,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式运行。
8.2 运行管理
8.2.1渗沥液处理厂(站)应有工艺概述及工艺说明、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调试报告等工程技术资料。
8.2.2渗沥液处理厂(站)应有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工艺操作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工艺、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
8.2.3渗沥液处理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有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8.2.4渗沥液处理厂(站)运行人员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
8.2.5。渗沥液处理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8.2.6渗沥液处理厂(站)应按本规范和操作技术要求编制人员组织关系图、人员岗位职责说明、各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8.2.7渗沥液处理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渗沥液处理工艺流程、各处理单元的处理要求、确保污泥浓度达到设计并根据水标准;工艺技术人员应根据水质条件变化适时调整运行参数使之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8.2.8渗沥液处理厂(站)建成运行的同时,应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