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处理构筑物采用钢制设备的、其加工、制作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执行。
5.4 电气工程
5.4.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供电方式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5.4.2渗沥液处理工程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电气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用电设备的配电及控制,电缆的敷设,设备及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以及处理车间与厂区道路的照明等。
5.4.3渗沥液处理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的有关规定。
5.5检测与控制工程
5.5.1渗沥液处理厂(站)应配置废水、废气、噪音等环境检测设施。
5.5.2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5.5.3渗沥液各处理单元应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和监测装置。
5.5.4渗沥液处理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自动控制或现场手动控制,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5.5.5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应纳入系统控制。
5.5.6渗沥液处理自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室设计规定》HG/T 20508、《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 20511、《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093、《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 20509等的有关规定。
5.6给水排水和消防工程
5.6.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给水和排水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5.6.2给水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有关规定。
5.7采暖通风与空调
5.7.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5.7.2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
5.8 辅助设施
5.8.1渗沥液处理区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的有关规定。
5.8.3渗沥液处理区围墙及挡土墙的设计应按照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围墙及挡土墙的结构和形式,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 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
6.1 一般规定
6.1.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排放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执行。
6.1.2渗沥液处理工程中产生的臭气、废水、残渣、噪音及其他污染物id防治与控制,应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3 渗沥液处理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6.2 环境监测
6.2.1渗沥液处理工程进水和出水应设置相关项目的监测设备。
6.2.2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6.2.3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6.3 环境保护
6.3.1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置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2 处理后气体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6.3.2曝气池等好氧生物反应设施宜加盖并配备气体导排设施。
6.3.3对于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6.3.4渗沥液处理曝气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宜采取喷淋水或消泡剂等方式抑制。
6.3.5处理区内应优化构造绿化空间格局,提高绿化抗御自然环境和环境污染能力,并应增加通风能力,发挥绿化系统生态调控作用。
6.4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6.4.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