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现将由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5月4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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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卫生、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制定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科技研究推广】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八条【文明规约】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责任人的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开发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十一)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