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类”“书报类”“日用品类”“文化创意类”由于对环境的污染很小,受人流量的影响较大,经营区域可以是一定范围内能够流动。
“餐饮类”“蔬果类”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如早点摊、烧烤摊、大排挡、马路菜市场等,实行限时经营,如早上9点钟以前,下午6点钟以后等。具体时间由各街道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为便于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减少对环境卫生的影响,应当固定摊位,对卫生排污有明确的要求,且办理健康证,并由街道办组织专人及时打扫卫生。
(3)时间分类管理:
分为“不限时”和“限时”两类。除对“餐饮类”“蔬果类”限时经营外,可以在控制和规范地段内,根据历史传统、地理文化优势等大力发展夜市和跳蚤市场。发展“夜市经济”和“跳蚤市场”,在海内外的很多城市都已经有了成功经验。法国、泰国、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城市的“夜市”或跳蚤市场,不仅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管理,更成为当地独具特色的“城市名片”,吸引了众多观光客纷至沓来,创造了颇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具体管理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应对夜市和跳蚤市场上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专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制止和处理各种不卫生、不清洁状况。二是对节假日跳蚤市场的设置,要做好提前公示和通知,提前实行交通管制,在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制度和惯例。
2.设摊选址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设摊选址应同城市规划相结合。规划部门应不仅注重硬件设施的美观,更应注重城市的功能规划和功能区分,本着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理念,充分考虑到民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市民的生活便利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预留空间,而非一味追求上规模上档次。
设摊选址应同商圈建设和文化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可以考虑在目前主城的五大商圈建设中,规划出一定区域和时段,在商业中心区域的步行街和支线马路上开设夜市,规定这些支马路在晚上禁止车辆通行,允许摊贩设摊经营。通过商圈已经积聚的人气,为夜市带来充分的人流量,让消费者有效地延长消费时间。同时,由于摊贩经济和高档商业相辅相成的关系,也能进一步强化商圈建设。如在解放碑的步行街、江北的北城天街等。可考虑建立在大足、黄桷坪等设立创意小摊贩市场,集中展示和售卖创意作品和手工艺品。
设摊选址应遵循便民、利民、不扰民、对市容影响较小兼顾的原则。如果是规划在街道上,原则上是单边设摊。在已有的试点经验中,在特定区域划片、设立集中疏导点的不在少数,但往往是叫好不叫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便是疏导点选址不合理,交通不便,人气太差,造成许多摊贩宁愿“打游击”,也不愿进入“设摊疏导点”摆摊。应当选择周边交通便利,有轨道交通也有公交集散点,还有专门的出租车上下客区域设置摆摊点。
为公平和科学起见,选址流程上应采取规划公示和多方听证的方式。每年年末,由城管对辖区内第二年的摊贩设点进行规划,并画图公示。公示满一定时限后,召开工商、卫生、环卫、建管、居委会、居民代表、小摊贩自治组织等各方召开听证会,就摊贩选址征求意见并据意见加以修改,修改后再次进行公示。在一定较小区域内的具体摊位分配上,为使小摊贩机会均等,可实行按月轮流换位的制度。
3.管理主体多元化。
核心管理主体是城管和街道办(镇政府)以及所辖居民委员会。城管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日常管理。城管和街道办(镇政府)共同实施对三类分类管理地域和时段的划分,居委会具体负责在划定区域内的摊位选址。摊贩身份应实现规范化。
辅助管理主体是小摊贩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等。鼓励并引导经营者组织行业协会、发展连锁业务、举办上岗培训,通过行业声誉和共同利益的纽带实现行业自律,统一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从业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在强化摊贩自治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游商小贩之间长期、稳定、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一是要求摊贩们成立自治会,由自治会出面与居委会等政府部门和民众沟通,商贩之间互相约束。二是参照公司自治的原理,由政府部门制定自律条例样本,由摊贩自治会根据情况完善自律条例,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摊贩不能妨碍交通、不许短斤少两、负责周围卫生等项义务,摊贩如有违约,摆摊资格可能被取消。三是为了规范形象,对在同一个区域从事相同或近似行业的摊贩(摆地摊除外),应对摊位柜台或担或车的设计制作统一形象标识设计,以有别于无证经营的小摊贩。
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等拥有监督建议权。一是在靠近居民小区的摊点规划设计中,应征求该片区居民的意见,以便民、利民、不扰民为原则。二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证摊贩,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拥有向所在地居委会投诉的权力。对在经营期限内被投诉超过一定次数的,由居委会向自治会发出警示,督促该摊贩纠正其行为。在被警示后一定期限内,被投诉继续超过一定次数的,居委会可建议城管取缔其经营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再次获得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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