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处理工程的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7.1.4厂用电电压宜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7.1.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7.1.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7.1.7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7.1.8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7.1.9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7.1.10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的设备和元件。
7.2 给排水工程
7.2.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2.2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3 消防
7.3.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的有关规定。
7.3.2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7.3.3 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7.3.4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7. 4 环境保护
7.4.1 餐厨垃圾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味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7.4.2车间内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气体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7.4.3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7.4.4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得到无害化处理。
7.4.5 对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7.5 安全与劳动保护
7.5.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7.5.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7.5.3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与运行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7.6采暖、通风与空调
7.6.1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6.2 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通风除臭设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工艺。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除臭的通风工艺。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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