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餐厨垃圾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525的要求。
6.1.4 餐厨垃圾制肥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2 预处理
6.2.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的确定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2.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2.3预处理设施应配置可靠的通风除臭系统,人工分拣工位应设置送风口。
6.2.4 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设备应避免液体泄漏,并应有臭味和噪声控制措施。
6.2.5餐厨垃圾的分选
1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3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3%。
6.2.6 油脂分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工艺。
2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综合利用。
3严禁将餐厨垃圾分离出的油脂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6.2.7 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不应低于120℃,处理时间不少于80分钟。
6.2.8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除盐工艺。
6.3 厌氧消化
6.3.1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5mm, 并应混合均匀。
6.3.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3.3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5%,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天。
6.3.4 干湿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20%~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天。
6.3.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应控制在25~30:1为宜,碱度(以CaCO3计)以2500~5000 mg/L为宜。
6.3.6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0~38 ℃为宜,高温温度以50~60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6.3.7 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时,应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6.3.8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消化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
2 厌氧消化器容量应根据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3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4 厌氧反应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反应器中形成沉淀。
6.3.9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6.3.10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6.3.11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叶面肥标准》GB/T 17420的要求。
6.4 好氧堆肥工艺
6.4.1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脱水、脱盐、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 mm以内,含水率宜为40%~60%,碳氮比宜为25~30:1。
6.4.2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T 52)的有关规定。
6.4.3餐厨垃圾堆肥设施应配置完善的通风除臭系统。
6.4.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必须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6.4.5肥料产品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5 饲料化处理
6.5.1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放置时间冬季不应超过48小时,在夏季温度高于20℃的环境中不应超过24小时,并不得发生变质。
6.5.2 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中不得混杂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
6.5.3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病原菌杀灭率应大于99.99%。
6.5.4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生物处理工艺,不得生产同源性动物饲料。
6.5.5用于处理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列表允许使用的菌种,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6.5.6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
6.5.7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6.5.8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7 辅助工程
7.1 电气与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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