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垃圾处理技术指南》(TASi)。该标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德国禁止填埋未经过焚烧或机械/生物预处理的生活垃圾。该指南推动了德国垃圾焚烧和机械生物处理的快速发展。
1994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法》,这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总的“纲领” 。其中要求把资源封闭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侧重于强调“生产者责任”,并规定了对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
在《包装垃圾条例》和《循环经济法》的推动下,将德国废物管理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这一时期德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数量急剧减少,同时垃圾填埋量也显著减少。1990年德国约有生活垃圾填埋场8273座,到2004年德国只剩约272座;生活垃圾直接填埋年处理量也由1990年44.1万吨下降到2003年9.7万吨。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厂和机械/生物处理厂的数量和处理能力逐渐增加。
4、2005年以后
2006年,德国环境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管理报告2006:垃圾处理的一个新时代已经来临》,针对TASi提出的“2005年6月1日未经处理垃圾零填埋”的要求全面总结了德国垃圾管理的状况。截止2006年9月1日,德国有垃圾焚烧厂73 座,总处理能力17,799,000吨/年;机械处理厂66 座,处理总能力 7,098,400 吨/年。其中重申了德国环境部在1999年提出的废物管理远景目标:到2020年,德国所有居民点产生的所有废物应被安全的、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Recovered)。
表3 德国各种固体废物产生量(1996~2005年)单位: 千吨

四、荷兰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75~1989年,约15年,立法及垃圾集中处理阶段
1975年以前,荷兰的垃圾尚未得到有效处理,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垃圾堆放场,占用土地、污染环境。
1976年荷兰颁布了《危险废物法》,紧接着1977年颁布了《垃圾法》。从而拉开了垃圾管理的序幕。这一时期荷兰垃圾管理主要由省和地方二级部门负责,省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地方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反对垃圾任意堆放,要求建设规模化的垃圾处理场,并且垃圾不允许跨省界流动。直到1980年代末,荷兰的垃圾处理仍不规范。垃圾集中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垃圾填埋场对土壤造成影响,焚烧厂的烟气对大气造成影响等。垃圾处理场建设常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许多城市面临过垃圾无法处理的危机,甚至垃圾被滞留在运输船里。
2、1990~2000年,约10年,优化垃圾管理阶段
1990年,荷兰成立了垃圾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了《垃圾处理合作条例》(AOO),突破传统的地域限制,将全国划分为4个区域,推行从“摇篮到坟墓”式全过程管理。紧接着在1993年实施的《环境管理法》中也纳入了垃圾管理的内容。随着垃圾管理要求的提高,垃圾处理设施需求日益增加,需要建设大库容的卫生填埋场和大规模的垃圾焚烧厂,直接导致了财政负担加重。同时还面临着垃圾管理体系不完善、技术条件障碍、垃圾收运效率偏低等问题。
1996年,荷兰开始从国家层面实施垃圾管理并开展全国垃圾处理规划。2002年5月,《环境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将垃圾管理的国家责任纳入其中。
3、2001年以后,废物全面管理阶段
2001年,荷兰垃圾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废物政策》,开是从更高的管理理念上对垃圾实施全面管理。其中明确提出垃圾管理的优先次序(Lansink’s ladder),1)防止垃圾产生;2)产品优化设计;3)产品在使用;4)物资回收;5)物资作为燃料回收;6)焚烧处置;7)填埋处置。
2003年,荷兰出台了《国家废物管理规划(2003~2012年)》。其中提出
(1)在5年内禁止剩余可燃废物填埋,
(2)2012年垃圾处理技术构成目标为:
1)回收利用83%;
2)焚烧12%;
3)排放2%;
4)填埋3%
(3)2012年全国废物填埋处置的总量控制目标为950万吨,其中包括:
1)非焚烧废物200万吨;
2)焚烧产生的非危险废物510万吨;
3)焚烧产生的危险废物10万吨;
4)污泥230万吨。
此外,荷兰对一些特殊废物进行单独管理,包括:居民垃圾、商业垃圾、包装垃圾、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纸和废纸板、废塑料、厨余和花园垃圾、废玻璃容器、建筑垃圾、废旧轮胎等。
五、台湾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79~1989年,约10年,立法及起步阶段
台湾经济发展大致始于1960年代,且以轻工业为主。从1975年左右开始,台湾积极发展重工业,大大促进了台湾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加剧了台湾垃圾问题的产生。居民垃圾和工业垃圾到处堆放,形成一座座“垃圾山”,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逐步影响到台湾人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