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能源政策法》,其中将垃圾焚烧发电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使得垃圾焚烧厂可申请“生产税收减免(PTC)”的补贴,并要求联邦政府在2013年前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达到7.5%。该法案的出台,将促进美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进一步建设和发展。
表1:美国垃圾产生量及处理情况统计表(单位:百万吨)

二、日本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54~1970年,约15年,立法及起步阶段
1954年,日本颁布了《公共清扫法》,可视为日本废物管理的开始。由于日本是一个岛国,土地资源紧张,许多城市采用垃圾焚烧的方法实现垃圾减量化。1970年,日本已有约一半的垃圾被焚烧处理。
1970年日本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1991年和1997年二次修订),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物和产业废物。制定了二类废物焚烧、堆肥、填埋等方式处理的具体要求。同年,日本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公害治理的14项法规。
2、1970~1990年,约20年,设施建设阶段
1977年,日本出台了《填埋技术标准》(1998年修订),紧接着1979年又出台了《垃圾处理设施结构指南》(1988年修订)。
1981年日本颁布了《广域临海环境治理中心法》,提出精卫计划(即在海面构建围堤处理垃圾)。针对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时常遭到当地居民反对的情况,日本又出台了《处理产业废物的特定设施建设法》,以促进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
日本垃圾年焚烧量从1970年的1553万吨增加到1990年的3668万吨,整整翻了1倍。焚烧处理率也从55%增加到73%。
3、1990~1999年,约10年,资源回收发展阶段
进入1990年代后,垃圾填埋场选址问题的加剧,促使日本加大了物资循环利用的道路。9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连续出台了三项法律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法》1991年、《事业活动中促进合理利用能源和再生资源的临时措施法》1993年、《包装垃圾分类收集及再利用法》1994年。1990~2000年,日本还加强了对垃圾焚烧二恶英类物质治理的研究,1990年发布了《二恶英类物质治理指南》,1997年予以修订,并于2000年通过了《二恶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4、2000年以后,循环型社会构建阶段
1999年日本环境省修订了《资源循环利用法》,并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将2000年确定为“循环型社会元年”,开启了循环型社会的新天地。其中提出了垃圾处理的"优先顺序"为:(1)抑制发生Prevention(2)再使用Reuse(3)再生利用Recycle(4)热处理Recovery(5)合理处置disposal。
2005年4月在东京举行了“3R倡议部长级会议”,会议就在国际合作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强化3R达成了一致。此外,日本还发表了“旨在全球通过3R推进循环型社会构筑的日本行动计划(通称:零垃圾国际行动计划)”。
表2:日本垃圾产生量及处理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吨)

三、德国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72~1982年,约10年,立法及起步阶段
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处置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废物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关闭乡镇一级的垃圾填埋场,在县市建设具有规模的卫生填埋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接着在1974年颁布了《联邦污染物排放控制法》。此后10年间,德国垃圾填埋场数量减少了90%。
2、1982~1990年,约10年,发展阶段
1982年,德国对《废弃物处理法》进行了修改,将《废弃物处理法》改为《废弃物避免及处理法》,第一次引入了“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及再利用”的观念。此时德国开始进入了从源头避免废物产生以及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的废物治理新阶段。
3、1990~2005年,约15年,双轨回收与填埋减量阶段
1990年代初,德国发现垃圾中包装材料占体积比50%以上,重量比30%以上,可以通过回收可利用的包装材料来减少垃圾量。因此,德国在1991年出台了《包装垃圾条例》,规定贸易及工业界对运输包装、转换包装和销售包装的回收利用承担义务。同时,在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的倡导下,来自包装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商业的大约95家工商企业成立了非赢利性公司——德国回收利用系统股份公司(DSD公司),建立了与地方政府垃圾处理系统同时并存的另一个废物回收利用系统(又称“双轨回收系统”或“绿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