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地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本工程汽轮机的油冷却器、发电机的空气冷却器、汽机、锅炉辅机、取样冷却装置、制冷站等冷却用水采用闭式循环冷却。本项目大部分生产用水来自楠溪江。
冷却系统部分排水回用于冲洗水、出渣水等处。近期项目生产及生活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冷却补充水。
综上所述,项目技术与装备政策符合清洁生产原则。
14.4 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建成后,焚烧废气SO2、烟尘、NOx、HCl等排放浓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排放控制要求;近期项目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经预测,建成后厂界虽未能达标,但超标厂界为山体,对周围环境和敏感点影响不大,但企业仍将需要多厂内高噪设备设置更多的隔声降躁措施尽量使超标厂界达标;工业废弃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置,可做到零排放;因此,本项目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14.5 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
本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后保持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
14.6 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焚烧炉废气SO2排放总量可由当地部门在区域内调剂予以解决。
14.7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经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本次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在采取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均符合功能区的要求,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的恶化。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14.8 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前企业将编制严格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在项目投产运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减缓事故造成的环境风险。
14.9 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文和环发[2006]28号文,本次环评对项目环保情况进行了公众调查和公示,调查结果无人反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14.10 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削减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污染预防措施,通过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有助于实现污染物的削减,有助于改善地方环境质量,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5 评价结论
该工程厂址位于永嘉县瓯北镇后江山脚下,不在永嘉县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的规定。占地属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永嘉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永嘉县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本项目实施,不仅仅是垃圾焚烧资源利用,而更重要的是对永嘉县填埋场区域环境的改善起着积极作用,削减填埋场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填埋区及周边的环境质量,有利于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废物资源化,工程实施将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工程污染物基本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选址基本合理。综上所述,项目在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基础上,该工程的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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