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垃圾焚烧厂相关问题分析
由于海淀区垃圾产生量超过预期,六里屯填埋场面临几年内封场,而垃圾焚烧方式作为似乎是“一劳永逸”的方法被引入并计划实施。就此问题,政府和居民各执一词。
1、新建垃圾焚烧项目引发的问题
在访谈中,居民们普遍提到了对垃圾焚烧厂可能产生污染的恐惧心理,并有很多人对于焚烧不产生污染这一论调表示质疑。另外,居民们对于新建焚烧厂信息不公开、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问题也表示不满。
大部分受访业主知道新建垃圾焚烧厂这一事件,但也有38%的业主表示不知道,这部分业主大多是刚刚入住不久(1年以下),居住一年以上的业主们普遍表示知情。
大部分业主是通过“媒体报道”或“邻居、同事或亲友的谈论”知道要建焚烧厂的,仅有少部分人自“政府公告”或“听证会、论证会”中得知。
绝大部分受访业主表示坚决反对新建垃圾焚烧厂,仅有8%的受访业主表示“完全同意”或“比较同意”。
在为数不多的支持新建焚烧厂的业主中,“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改进垃圾处理方法”是业主们支持的主要理由。
而反对新建焚烧厂的业主们则认为垃圾焚烧会产生污染物质、会延长垃圾场的使用年限以及改建方案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据此表示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访谈中从一位业主处得知,因为对环评中的问卷调查结果不满,当地业主自己组织了一份400人次的问卷调查(见附件4)。从这份调查中我们可以得知,被访者一致认为现有的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已经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影响,更有94.9%的被访者认为,这种影响是严重的。而对于拟建中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有97.5%的被访者认为其污染防治措施是不可靠的。尽管有6.2%受访者认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也有3.9%的受访者认为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是有利的,但在问及是否支持该项目的建设时,高达98%的受访者反对,只有2%的被访者表示出无所谓的态度。
综上可知,目前垃圾焚烧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焚烧会不会产生污染,一个是信息公开不够,公众知情权得不到应有保障。
2.新建垃圾焚烧项目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1)垃圾焚烧存在弊端
就现阶段焚烧技术存在的问题,小组成员采访了赵章元研究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将其弊端整理如下。
①高投入
垃圾焚烧是一种高投资的垃圾处理方式,价格昂贵。焚烧炉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以亿元计算。例如,计划建在六里屯的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综合处理厂项目,其投资高达10.3亿元,而建成后项目的日处理量为垃圾焚烧量1200吨,综合处理量400吨。
②资源浪费
城市生活垃圾特别是餐厨垃圾湿度较大,热值不高,燃烧时还需要助燃。若要将当前垃圾中的可燃物燃烧的热量用于发电,需要加上20%左右的辅助燃料,即一吨垃圾要200公斤的燃油来助燃,垃圾本身能产生的电力着实有限。而燃烧的实质是氧化反应,会耗费大量的氧气。另外,可燃垃圾多数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作为效率不高的燃料无异于浪费资源。
③垃圾焚烧的污染
多数人认为,垃圾焚烧的好处在于能够实现垃圾减量。然而,“物质不灭”是最基本的物理常识。垃圾焚烧无法“消灭”垃圾,而仅仅是转换了污染物的形态。考虑到燃烧过程中添加的助燃物和燃烧所需要的氧气,燃烧后产物的重量实际是增加的。
根据赵章元研究员介绍,焚烧以后,一吨垃圾所散发的气体大约相当于4千到7千平方米,其中包含上百种不同的成份。即使是最先进的焚烧设备,排放的气体依然有七十五种。此外,这些污染物会停留在平流层底层约一、二百米高度以内,长年积累下去,污染物还会回到人群。因此,焚烧无异于污染转移,为国家所不提倡。
除了气态污染物,燃烧后产生的飞灰和炉渣也是危险废物。多数焚烧炉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接近远来的一半。此外,飞灰中也包含有大量的危险污染物。以六里屯地区计划建设的垃圾焚烧厂为例,其“废气处理采用半干式洗涤+袋式除尘器(喷活性炭及SNCR脱氮氧化物)装置组合工艺”,“能有效去除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标准要求”(见环评)。尽管其过滤手段先进,能防止包括二噁英在内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大气,但其过滤所得的物质仍然会成为固体废物的一部分。上述这些固体垃圾都属于危险废物,需要特殊处理,不能作为普通垃圾填埋。
在焚烧产生的所有污染物中,毒性最大的就是二噁英,它是国际公认的一级致癌物,半衰期为14至273年,完全降解需要约500年。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它会在人体中不断累积。时至今日,二噁英的作用阈值仍无法被精确计算。因此,即使是符合欧盟标准,每立方米0.1纳克的“超微量”排放,亦难以保证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
2.公众无法有效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21条)。但并未规定论证会、听证会的规模和公众意见的多少。但就该条体现出来的立法目的而言,参与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周围的或者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关单位和公众,以及有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环境专家”[11]。并且,法律也未规定公众意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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