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5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允许自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样品复检一次,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及使用说明
8.1 标志、标签
每台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整机质量;
(e) 外形尺寸;
(f) 出厂日期;
(g) 出厂编号;
(h) 商标;
(i) 制造公司名称。
8.2 使用说明书
每台分选设备应配备使用说明书,并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9 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包装
9.1.1 包装应符合《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包装》(JB/T 5000.13)的规定。允许采用裸装,如合同要求箱装时,包装箱外壁文字标记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收货单位、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箱号、外形尺寸、毛重量、净重量、合同编号、制造厂名称等。
9.1.2 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脂,并包扎。
9.1.3 安装箱单包装、裸装时,堆电气设备及易受潮生锈部位应用塑料薄膜进行包扎,外露加工面应先涂防锈油后再进行包扎。油封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9.1.4 电气设备、成套附件等均包装成箱。
9.1.5 随机文件应齐全,并应用塑料袋封装,固定在第一个包装箱内。随机文件包括:
(a)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GB/T 9969.1)的规定;
(b) 产品合格证,应符合《工业产品保证文件》(GB/T 14436)的规定;
(c) 安装图;
(d) 装箱单。
9.1.6 包装应满足交通运输要求,产品整装、分装均不得超限。
9.2 运输
运输应适合陆路和水路的要求,保证设备不受损坏,并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及《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388)的规定执行。
9.3 贮存
9.3.1 设备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
9.3.2 应有防止设备变形和损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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