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4 应在下料口设置分隔板,确保分选出的不同有色金属分离,该分隔板位置应可调。
4.8.3.5 涡电流分选效率不宜小于90%。
4.9 压缩打包机
4.9.1 压缩打包机是由挤压推压、剪切捆扎、框架、料斗、信号反馈装置、自动控制等部件组成的成套系统。
4.9.2 主液压缸为万向悬挂式冲击液压缸,油缸头部与压料头间的联接采用球形设计。
4.9.3 应具有快速回转开启式结构。
4.9.4 挤压杆下面轮应能承受高负荷。
4.9.5 自控系统具有先进的交换方式可进行远程控制或监视。
4.9.6 线柱能够避免老鼠等的损害。
4.9.7 回流系统有充分好的油过滤效果。
4.9.8 阀门可以按比率分配物料。
4.9.9 推压机构:当设备在操纵运行时应没有过大的震动,噪声小,挤压、推料部件应保持平衡,保证在达到最大负荷时,不会由于失去平衡而产生显著震动。
5 安全要求
5.1 电气控制要求
5.1.1 电控设备应符合GB 4720、GB/T 5171、GB/T 5226.1中的相关规定,并应设有过电流,欠电压保护和信号报警装置。
5.1.2 设备运行有手动、自动两种方式,并应设有启动、停止、急停、转换开关按钮及故障报警指示灯。各电气开关、按钮应安全可靠。
5.2 防护要求
5.2.1 电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942.1中IP55级防护等级规定,电机绝缘等级为F级。
5.2.2 电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4942.2)中IP55级规定。
5.2.3 设备电气绝缘性应可靠,机体带电部件与外壳电阻值应不小于2兆欧,电机外壳应接地。
5.2.4 电机与电控设备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2.5 控制箱具有过载、漏电、短路的保护功能,箱门应设有可视窗口。
5.2.6 驱动装置应设有电流过载保护功能,具有高灵敏度及准确度。当电流达到设定的电流值时,随即断电停机。
5.2.7 转动机件的外露部分应设有易于装拆的防护罩,作业和易于接近的运动部位应分别设置工作平台和防护装置。
5.2.8 驱动装置应设防护罩,整机应设安全防尘罩壳。
5.2.9 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置于露天时,应加设防雨罩
5.2.10 分选设备应每年检修一次。
5.2.11 分选设备脚踏板、走道、梯子应有防滑及高处作业防止坠落的措施,并应符合GB 5083的规定。
5.2.12 分选设备应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过载自动保护的功能。
5.2.13 分选设备中低于2米的转动部位应配有安全防护网罩。
6 安装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分选系统设备宜安装在室内,冬季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其工作环境温度为-25~+60℃。
6.1.2 所有螺栓连接应紧固,不允许有松动现象。
6.1.3 安装时焊缝部位以及破损的防腐涂层应进行补漆,其质量应达到原涂层的质量水平。
6.1.4 安装前应检查链条的关节是否转动灵活,如转动不灵活,应拆下用汽油或煤油除锈,用砂纸擦磨打光,至转动灵活为止。
6.2 其它要求
6.2.1 设备有托辊装配时,轴承和轴承座油腔中应充以锂基润滑油,轴承充油量为轴承空隙的2/3,轴承座油腔中应充满。
6.2.2 设备的轴承座安装的两个平面的平面度应小于1mm,对应的安装孔间距偏差小于1.5mm;对角线长度之差小于2mm。
6.2.3 设备有输送设备安装的,安装后应检查输送带的松紧情况,并进行张紧调整,其拉紧钢绳与滑轮绳槽的中心线和卷筒轴的垂直线内外偏角均应小于6°。
6.2.4 安装清扫器的设备,其刮板或刷子与输送带在滚筒轴线方向上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85%。
6.2.5 滚筒筛运转应平衡,筒体不得与其他零件碰撞摩擦。负荷运转时,驱动装置不得有异常振动。
6.2.6 设备驱动轮和张紧轮中心线对给料机中心线垂直度0.5/1000,驱动轮和张紧轮两轮间中心线对给料机的中心线应完全吻合,其重合度允差为1mm。
6.2.7 设备驱动轮轴和张紧轮轴中心线水平安装允差为1mm。
7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7.1 试验方法
7.1.1 空载试验不应少于2小时,空载运转15min后观察。
7.1.2 负载试验应在满负载工作,供料应连续均匀。
7.1.3 生产试验样机在完成负载试验后必须进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应达到如下要求:
7.1.3.1 累计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00小时。
7.1.3.2 无机械性故障出现,并达到技术要求的规定。
7.1.4 电控系统的检验按GB/T 5226.1和GB 4720中的规定进行。
7.1.5 涂装质量按JB/T 5000.12中要求进行检验。
7.1.6 其它各项按本标准的有关条款及CJ/T 5013.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7.2 检验规则
7.2.1 分选设备必须经质检部门专检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7.2.2 分选设备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4章相应内容。
7.2.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当结构,工艺,材质等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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