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环保、污染控制设备与服务市场(2002-2004年)亿美元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rategies(2004)
3.越南政府环保政策与规划概述
3.1 越南政府环保政策
在1993 年12 月,越南政府颁布环境保护法。这部法案明确规范自然资源暨环境部(MONRE)负责掌管全国环境管理事务,并在水资源及环保的范畴制定颁行法令与标准、程序、倡导、经济与技术等各类规范。在MONRE 下辖设立越南环境保护署(VEPA),负责执掌行政与法规等工作。另外,在地方各省市政府下辖成立自然资源暨环境局(DONRE),负责地方所有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事务。
MONRE 公告超过250 项环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生活环境质量、废弃物鉴别与污染物指标。例如在2002 年6 月25 日,MONRE 公告第35号法令(No.35 /2002/QÐ/BKHCNMT),总计有31 项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其内容括15 项水质、12 项空气质量、2 项噪音以及土地使用与振动等标准,这些环境标准为整个环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一部分。近年来,在产业界开始将环境管理系统(EMS)与ISO14000 标准概念导入制程中。而MONRE 委托DONRE 负责督导产业界每个项目是否完全符合环境标准,且每种项目查核技术移转必须经由MONRE 同意,再由MONRE 主导成立专门的系统审查小组,其成员包括中央的MONRE 与VEPA、省市审查部门、人民委员会与海关等单位,来执行审查工作以确保这些项目能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
法律规定所有的厂家必须在其生产制程中装设污染控制设备,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然而,在符合环境标准之关键总是执行不力。主因乃是具有完整训练与标准装备的稽核员人数不足,未能立即有效稽核工厂的污染控制设备是否符合标准与法规。此外,多数企业发现现行环保法令定义模糊不清,以致仅少数守法工厂愿意购置于污染防治设备。2004 年5月,越南政府公告No.121/2004/ND-CP 法令(2004 年6 月7 日起生效)取代原本No.26/CP 法令(1996 年公告)来执行违反环境法规的罚责,其主要内容在于发现明显违反环境相关法规事证时,将罚款提高到最大。1996 年,政府所公告的No.26/CP 法令对于违反污染法规罚款范围为5,000 万越盾(3,185 美元)到7,000 万越盾(4,460 美元),在新法令中直接采用最大罚款;对于企业不法进口或输出废弃物,最初明定的罚款为200 万越盾(127 美元)增加至7,000 万越盾(4,460 美元);对于企业在开采或生产石油及天然气时,未能有效预防导致环境危害最大的罚责也提高至3,000 万越盾(1,910 美元);对于未能遵守法规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或相关的验证及许可,其罚款由原本的500 万越盾(318 美元)加倍为1,000 万越盾(636 美元)。
虽然,加重罚款的措施能强制企业遵守法规,但必定会遭致异议。一般地方层级的DONREs 对于国营企业(SOEs)执行环境法规时,有时仍是无法确实要求SOEs 遵守所有环保法规。相形之下,外国投资企业(FIEs)较本国SOEs 遵守环保法规,原因为FIEs 在设厂时所有生产制程设备,便完全遵守符合现行环境标准与法令规定。最近,主管当局对污染严重的厂家发出强烈的讯息:要求它们必须增购新型污染控制系统来符合环境标准,并将工厂迁移至非住宅区或工业区,否则将采取公权力迫使它们关厂停止营运。
越南政府在Vietnam 2001~2010 社会经济施政计划中提出国家环境保护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SEP),最主要目标是预防环境污染与保护环境。NSEP 提出五项越南政府最迫切需要执行的环境计划:
(1)兴建垃圾场负责处理或掩埋不同的废弃物;(2)加强规划与落实相关法规以控制境内产生的一般与有害废弃物;(3)改善河川水质,特别是针对已受到严重污染的河川或沟渠;(4)更新都市区域的供水系统与下水道设施;(5)积极兴建垃圾焚化炉以及有能力处理有害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厂。
目前,越南环保当局抱持的基本原则就是「污染者付费」,污染制造者若污染环境就必须负起环境清理责任。如果在某地区侦测出泄漏或污染时,即由当地DONRE 负责进行调查。一旦确认污染事证,相关单位就会对污染物泄漏之厂家要求清除与罚款。不过由于目前越南政府因稽查人力不足,未全面落实调查之业务。
在2003 年4 月,总理颁布No.64/2003/QÐ-TTg 法令,规划于2007年完成列管全国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场址,并努力从4,295 个污染场址中,遴选出环境污染严重的439 个优先名单进行处理,其中包括52 座垃圾场、84 家医院、15 间存放农药仓库、3 座毒化物储存区与1 间越战时期的军火仓库等。
在2003 年12 月,自然资源暨环境部(MONRE)与财政部(MOF)公布No.67/2003/QÐ-CP 法令的执行方式,并从2004 年1 月1 日起,针对不同阶层的家庭及工业废污水排放用户,根据该项法案规定开征处里费用。
3.2 越南政府环保规划
3.2.1 水资源运用
目前,在越南相关民生供水及废污水处理逐渐形成严重的问题,估计仅有60%的越南民众拥有合格饮用水。因此,为改善现有状况,政府订定在2010年饮用水普及率80%的目标,并规划一系列供水发展计划。从2000至2005年,根据VWSA统计,每年供水与废污水处理设备市场的平均成长率为20%。目前,两项推动的计划草案为「2020年都市供水发展政府方针」与「2020年都市排水系统发展方针」,其可清楚反映政府对于都市供排水议题上的政策与目标。而2010年预计达到的供水目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