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不少城市在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方面也有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经验,概括起来:
第一是加强宣传。要通过宣传教育,必须明确污染者付费是一种市场文明。只有实行污染者付费,才能建立起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资源化的基础,特别是垃圾的减量化。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人们对减少垃圾的产生就没有动力,就根本不能减量,也就没有积极性搞垃圾的再循环利用;对排污者不收费,污水可以随意排放,谁还会有心去搞环境保护?收费制度实际是一种激励机制的建立,必须要通过宣传教育,把市场的需要、部门的要求与群众的呼声互相一致起来。现在这几个方面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就如四块“蜂窝煤”相互之间上下没有完全对位,特别是代表民意机构的那块“蜂窝煤”移位了,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之正位。
第二是研究方便、低成本的、有行政效率的收费办法。收费也要讲成本。前段时间,国务院研究农业税的问题,觉得有些地方收税的成本比农业税本身还高。那怎么办呢?就是要降低收税成本。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也一样,一定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辽宁、山东等省的一些城市采取水、电、气、物业管理联合收费,这是一种可以探索的办法。排污和垃圾处理费单独收取较难,联合收费加强了行政管理力度,就相对容易些,降低了成本。也就是说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刚推出时,往往需要有行政力量来推动。收费成本降低了,等于是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同时,联合收费,加强执法,还可以相互监督,公开运作,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对这一方法尽快进行调查总结,并将这些经验在全国推广。
(二)项目招商难
没有社会化的融资,单靠政府单一的投资渠道,是不可能实现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和资源化。所谓产业化,前提就是社会化。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管理运作方式,要从过去铁板一块的国有制一统天下、没有活力的大锅饭,变成产权结构多元化的现代企业运转机制,关键就是招商。招商中的几个问题,是我们下一步要进行研究的。
一是投资回报问题。对污水和垃圾治理的产业化经营,我们现在提的保本微利。这个微利,按照现在的水平即经济发展需要刺激的情况下,可以以当前银行长期投资的利率作为参照系数。如果投资回报率低于这个起点,项目招商谈判是很难成功的。因为这违背了经济规律,人家的投资回报远不如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多,那为什么要在这里投资呢?所以,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应认识市场规律,按市场规律办事。
二是产权保护问题。污水和垃圾治理的产业化投资与其它行业的投资不同,其不同之处就在于投资这一行业的市场风险很小,因为人类生活一定要排污,而且排污量总是不断增长的,其增长速度比GDP增长还快。现在大部分的垃圾和污水量是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所以,投资这一行业不必担心有没有市场,是没有市场风险的,这对于企业的产业化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目前这一行业的产权却是不完整的。没有完整的产权,人家是不会投资的。所谓产权,它是一组权益,包括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继承权、转让权等。投资者一旦投资,就该拥有相应的、完整的产权,不能是只有一个投资权,而没有其他几项权利。我们在推进污水和垃圾治理产业化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因为,长期以来这方面的建设投资,都是以国家投资、财政投资、国债投入、国有企业投入为主,往往是不计成本的,没有产业利润和产权的概念,甚至这些投资是否偿还都是一个问题。如果还是以这种指导思想去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那是永远不会成功的。所以,必须给投资者一个充分的产权保障,谁投资,谁就应该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他有自己的处置权。但是由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特殊性,政府在收费价格的确定上一定要干预。投资这一行业的主要风险就在于地方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如果今天这个张市长是这样一个政策,明天那个李市长上任又是另外一个政策,那投资者冒的风险就很大。投资期往往是几十年,地方政府要换好几届,如果没有政策的稳定性,这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风险。这一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且还应有一套具体细化的办法,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政府所制订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是没有人来投资了。
在解决项目招商难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先行投资引导市场,进而培育扶持市场,然后退出市场。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主体目前不感兴趣的领域,由于这一领域市场发育不充分,还不能够有效地吸收外来资金,那就由政府先行投资;第二是项目前期建设过程中,由于私人投资者无法面对拆迁、征地这些复杂问题,支出成本太高,这些问题由政府出面来解决,支出成本就比较低,那就由政府先投资。第三是当前非常紧迫、不可等待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先行建设。如像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往往是政府投资兴建,然后进行产权转让。有了政府的力量,项目初期建设的成本是很低的。这与国外不一样,国外法制健全,投资者按BOT的方式建设完成项目后,由政府来验收。我们正好相反,我国几乎所有的高速公路都是先由政府投资兴建,然后再通过市场公开交易转让经营权,收回投资。如果政府只是确定线路走向,就让私人投资者建设一条高速公路,那他是无法直接面对农民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的。